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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海洋環境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報告(全文)/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
來源:海洋知圈 | 作者:proa68cfd | 發布時間: 2018-12-26 | 6068 次瀏覽 | 分享到:

我國是海洋大國,大陸海岸線1.8萬多公里、海島岸線1.4萬多公里、主張管轄海域總面積300萬平方公里。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是加快建設海洋強國、實現人海和諧共生的根本要求和基礎保障。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海洋事業發展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黨的十八大作出了建設海洋強國的重大部署,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堅持陸海統籌,加快建設海洋強國”。黨中央將渤海綜合治理列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七場標志性的重大戰役之一,要求三年時間明顯見成效。習近平總書記就加快建設海洋強國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發表一系列重要論述,為做好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供了科學指引和根本遵循。開展海洋環境保護法執法檢查,是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決依法推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際行動和重要舉措。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18年監督工作計劃,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于今年9月至10月對海洋環境保護法貫徹實施情況進行了監督檢查。現將檢查情況報告如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國是海洋大國,大陸海岸線1.8萬多公里、海島岸線1.4萬多公里、主張管轄海域總面積300萬平方公里。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是加快建設海洋強國、實現人海和諧共生的根本要求和基礎保障。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海洋事業發展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黨的十八大作出了建設海洋強國的重大部署,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堅持陸海統籌,加快建設海洋強國’。黨中央將渤海綜合治理列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七場標志性的重大戰役之一,要求三年時間顯見成效。習近平總書記就加快建設海洋強國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發表一系列重要論述,為做好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供了科學指引和根本遵循。開展海洋環境保護法執法檢查,是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決依法推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際行動和重要舉措。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18年監督工作計劃,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于今年9月至10月對海洋環境保護法貫徹實施情況進行了監督檢查。現將檢查報告如下:

        一、執法檢查工作情況和主要特點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這次執法檢查高度重視,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同志作出重要批示:“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加快建設海洋強國的重要內容。海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要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部署,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決議要求,堅持問題導向,嚴格落實依法原則,緊扣法律開展檢查,督促有關方面嚴格落實法律責任,促進法律全面有效實施,依法保護和改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保障人體健康,為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美麗中國作出貢獻。”對做好海洋環境保護法執法檢查提出了明確要求。

        為做好這次執法檢查工作,全國人大環資委地方和有關部委開展了前期調研。常委會制訂了執法檢查方案,成立了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同志,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白瑪赤林、丁仲禮和我擔任組長,全國人大環資委主任委員高虎城任副組長,成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環資委委員和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共32人組成的執法檢查組。8月27日,執法檢查組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總書記關于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論述,傳達栗戰書委員長重要批示精神,王晨同志就做好執法檢查工作提出要求。9月至10月,執法檢查組分為4個小組,分別赴天津、河北、遼寧、浙江、福建、山東、廣東、海南等8個省(市)開展執法檢查工作。檢查組深入到24個地市,共召開29次座談會,聽取了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匯報,與五級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基層執法人員和企業代表進行深入交流,現場開展法律知識問卷調查,并采取實地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深入相關企業、港口碼頭和入海河道,實地查看了135個單位和項目。同時委托上海、江蘇、廣西等3個省(區、市)人大常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執法檢查組還聽取了國務院及有關部門貫徹實施海洋環境保護法情況,各個檢查小組工作情況匯報,聽取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意見并研究討論執法檢查報告稿。

        這次執法檢查有幾個突出的特點:

        一是大力宣傳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檢查組所到之處,帶頭宣講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引導各方面以實際行動推動黨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加快建設海洋強國決策部署落到實處。

        二是持續推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推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決議》的落實,發揚釘釘子精神,堅持一抓到底。

        三是緊扣法律開展執法檢查,堅持以法律為依據為準繩,對標法律制度規定,加強法律宣傳普及,督促和推動“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四是堅持問題導向,敢于動真碰硬,組織開展問卷調查和隨機抽查,深入查找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

        五是堅持立行立改,督促推動有關地方和部門深入研究分析存在的突出問題,舉一反三,切實整改到位。

        二、法律貫徹實施的總體情況

        黨的十八大以來,各地區各部門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認真貫徹落實海洋環境保護法,不斷加大工作力度,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取得了積極成效。我國管轄海域海水水質狀況整體改善,海底沉積物質量狀況總體良好,IV類和劣IV類水質海水面積連續5年呈下降趨勢,由2012年的9.3萬平方公里減少到2017年的5.2萬平方公里。

        (一)提高政治站位,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明顯增強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發布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制定全國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等,嚴格管控圍填海,加強海洋生態保護修復,2012年以來中央財政直接安排財政專項資金110多億元支持海域、海島和海岸帶整治修復工作。沿海各省(區、市)政府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作為重大政治任務來抓,浙江省、福建省、上海市推動環境治理從以陸為主向海陸聯治轉變,努力當好新時代生態文明和海洋強國建設的排頭兵。河北省、江蘇省、山東省把做好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作為建設經濟強省(市)和美麗家園的有效途徑。天津市、海南省主要領導親自抓自然保護區違法建筑整改,對執法檢查指出問題立行立改。遼寧省、廣東省、廣西壯簇自治區對中央環保督查和國家海洋督察反饋問題整改落實真抓實干,和沿海地市舉一反三,不斷加大海洋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力度。


        (二)完善配套法規,深入推進海洋環境保護制度建設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出臺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等7部行政法規、16件部門規章和100多件規范性文件,發布200余項標準規范,依法建立海洋生態保護紅線等20余項基本管理制度。全國11個沿海省(區、市)都發布實施了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及相關配套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廣西、上海等地專門立法保護沿海沙灘和珍稀動植物資源等,山東、江蘇等出臺海洋生態補償管理辦法。福建省率先在全國開展海洋環保目標責任制考核,海南和浙江全省推進灣長制管理。

         (三)加大源頭管控,統籌推進近岸海域環境綜合整治

          一是加強陸源污染防控。在渤海全面啟動入海排污口溯源排查,大力推進排污口清理整治,積極推進沿海地級以上城市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全國90%以上的劣V類主要入海河流已編制“一河一策”精準治理方案。浙江省進一步加強入海口排污口管理,計劃全部納入在線監測。

         二是嚴格近岸近海開發管控。2017年起在渤海率先暫停圍填海受理與審批,天津、河北、遼寧、山東等渤海省(市)不斷提升海域管控能力。沿海11個省(區、市)全部完成海洋生態保護紅線規定,全國約30%的近岸海域和37%的大陸岸線納入紅線管控范圍。

        三是強化海上污染防控。2018年修訂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建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開展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創建,嚴格控制海洋捕撈強度。

        四是積極推進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建立各級各類海洋保護區271處,約占全國管轄海域面積4.1%、組織開展“藍色海灣”、“南紅北柳”等重大海洋生態修復工程,恢復退化濱海濕地面積4萬多公頃。大力開展增殖放流,創建64個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

      (四)提升基礎能力,不斷加大執法監管和司法保障力度

         一是初步建成海洋環境監測網絡。逐步建成國家、省、市、縣四級海洋環境監測機構體系,初步形成“空-天-海”立體化監測預警體系。

        二是持續提升應急處置和監管能力。制定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海洋核應急監測等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油氣開發平臺和海底輸油管道風險源排查,建立海上溢油全天候監管體系。

        三是不斷加強督察和執法監管。中央環保督察和海洋督察有力推動地方各級政府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解決了一批海洋環境保護突出問題。全國各級海洋執法部門連續開展“碧海”專項執法行動,實施全海域石油勘探開發定期巡航執法,加快推進海洋保護區和海洋工程環境保護執法示范建設。

        四是強化司法保障和協調聯動。最高法出臺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意見,將涉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事行政案件、海洋開發利用案件和陸源污染海洋案件納入海事法院專門管轄。環保、交通、海洋、公安等部門推動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各級檢察機關發揮職能作用,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共同推動形成綜合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多元格局。

       

       三、法律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當前,我國近岸局部海域污染較為嚴重,海洋生態環境形勢依然嚴峻,全國約十分之一的海灣受到嚴重污染,大陸自然岸線保有率不足40%,約42%的海岸帶區域資源環境超載,部分地區紅樹林、珊瑚礁、濱海濕地等生態系統破壞退化問題較為嚴重,赤潮、綠潮等生態災害多發頻發,溢油、危化品泄露等環境風險持續加大。

     (一)入海排污口設置與管理問題突出

       海洋環境保護法等30條對入海排污口的設置與管理提出明確管理要求。檢查中發現,入海排污口設置不規范、監管不嚴等問題較為突出。一是入海排污口底數不清。相關職能部門對入海口認定不一致,入海排污口監管較為混亂。海南、上海等多地上報的入海排污口與國家海洋督察中排查出的入海污染源數量存在較大差距,大量入海污染源未納入監管。二是入海排污口審批把關不嚴,非法設置和不合理設置排污口問題比較突出。不少地方違規下放排污口審批,一些排污口設置在保護區,有的未按環評要求深海排放。三是事中事后監管不到位,達標排放率低。入海排污口備案管理辦法未及時出臺,備案程序不規范,事中事后監管不到位問題較為普遍。遼寧省重點入海排污口達標排放率不足70%,天津市綜合入海排污口近五年超標率達55%以上。

      (二)陸源污染防治力度不夠

        一是入海河流污染負荷較重。海洋環境保護法弟31條要求相關部門加強入海河流管理,使入海口水質處于良好狀態。2017年,我國入海河流水質整體狀況為中度污染,21%的入海河流斷面為劣V類水質。廣東省珠江海域匯聚了全省入海污染物總量的83%,練江、深圳河等入海河流均為劣V類水質。二是城鎮農村污水直排問題突出。海洋環境保護法弟34、35、37、40條對城市管網建設和污水排放、農業農村面源污染防治等作出規定。檢查中發現,城市污水管網建設滯后、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不穩定、農業農村面源污染嚴重等問題在沿海地區較為普遍,海螵生活垃圾和岸灘堆存工業廢物未得到有效處理。廣西北海市誠德鎳業有限公司大量強堿性治煉廢渣堆填侵占灘涂約600畝,瑞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廢渣綜合利用之名進行違規傾倒。

      (三)海上污染防控措施執行不到位

   

    一是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污染防治措施不足。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章規定了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污染防治措施。檢查發現,部分地方與港口相連的市政排污管網建設滯后,港口污染物接收設施與城市公共轉運、處置設施銜接不暢,船舶含危險化學品污染物及生活污水的接收設施不完善,岸線溢油應急清除能力和回收處置能力建設相對滯后。一些港口陸上污染物接收處置費用偏高,船舶違法排放污染物追究不力,偷排超排現象較為普遍。

    二是海水養殖污染管控措施不到位。海洋環境保護法第28條明確要求海水養殖場建設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防止海洋污染。廣東省近90%的養殖用海未納入海域使用管理,大多數新建、改建、擴建海洋養殖場未按要求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各級漁業、環保和海洋部門均未將海水養殖廢水排放納入監管范圍。浙江省慈溪市海灣非法養殖1.2萬畝,多年來地方政府缺少監管。

    三是違法采砂問題比較突出。海洋環境保護法第46條嚴格限制采挖砂石行為。檢查中發現,非法盜采海砂問題比較普遍、屢禁不止。福建省近兩年辦結“碧海”案件595宗,其中海域違法采砂破壞海洋生態環境案570宗,占95.8%。

    (四)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相對滯后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三章對海洋生態保護作出專門規定,檢查中發現,海洋生態保護優先原則落實不夠,海洋生態服務功能退化嚴重。

    一是大規模違法違規圍填海活動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系統。長期以來的大規模違法違規圍填海活動,使得濱海濕地大面積減少,自然岸線銳減,生態退化和資源閑置浪費問題突出。河北省2002年以來累計填海造地3萬多公頃,空置率68%,大陸自然岸線保有率不足15%,遠低于35%的國家要求。受旅游及周邊開發建設項目影響,海南省三亞灣部分岸段出現沙灘黑化和岸線侵蝕現象。

    二是海洋自然保護區保護不力。各地普遍存在海洋自然保護區選劃積極性不高、機構人員難以落實、經費投入缺乏保障和監督管理不嚴等問題。廣西、江蘇等地在自然保護區內的非法建設問題突出。

    三是海洋生態保護修復缺乏頂層設計,制度建設相對滯后。海洋生態保護修復缺乏統一規劃和科學布局,重大整治修復項目主要根據地方申請安排,相關整治修復標準規范不完善。海洋生態補償力度不夠,海洋生態損害賠償缺乏可量化標準,缺少引入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有效機制。

    (五)海洋環境監督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

    一是海洋環境質量標準體系不完善。海洋環境保護法第10條規定“國家根據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現行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參數采用全國統一指標限值,未充分考慮河口、近岸和遠海等不同海域的水動力學、生物和化學等背景狀況,特別是在具有陸海過渡特征的河口海灣生態系統中難以適用。法律第11條規定“國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應當將國家和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地方普遍反映,陸海污染治理標準統籌不夠,現行排海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一律按照排入江河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無法滿足海洋環境保護實際要求。

    二是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落實不到位。1999年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改時明確規定在重點海域實施排污總量控制制度,但該項制度尚處于基本方法完善階段,未形成區域、流域和海域銜接聯動的有效模式。

    三是海洋環境監視監測制度落實有差距。海洋環境保護法第14—16條對海洋環境監視監測制度建設作出具體規定。檢查發現,海洋監測業務體系陸海統籌不夠,近岸海域、入海河流及排污口、重要海洋功能區和生態敏感區監測點位較少,監測評價技術標準不統一,部門間監測數據可比性較差。

    四是海洋環境污染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置制度建設相對滯后。海洋環境保護法第17—19條、第50—54條對海洋環境污染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置作出詳細規定。我國石化、裝備制造、鋼鐵等重化工業大多在沿海地區集中布局,結構性海洋環境風險大。山東東營附近海域作為我國的主要產油區,該海域石油類濃度為渤海最高。河北省海域平均每年發生溢油3.4次,前不久福建省泉州市發生的碳九泄漏對海洋環境造成影響。大部分沿海地區應對重特大污染事故專項資金保障不足、部門間應急聯動協作能力不強、立體監視監測體系不健全、應急反應機制不完善等問題突出。

    五是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缺乏系統規范。海洋環境保護法第6條、第16條對信息管理和公開作出具體規定。當前涉海工程環境信息公開缺乏明確的規范和要求,公開范圍和力度不大,難以滿足社會公眾知情權。信息共享機制亟待健全,各級政府和部門間信息系統兼容互通性不強。

    (六)科技支撐有待加強

    海洋生態本底、環境污染基線和海洋開發情況調查等基礎工作薄弱,陸海統籌污染控制、近海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生態與環境損害評估等理論和方法研究滯后,海洋生態系統管理、海洋生態恢復、污染物總量控制、海洋生態災害防治、海洋生態監測與評價等領域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和前瞻技術研發不夠。執法監管技術手段落后,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科技和信息技術管海治海能力亟待提高。

    (七)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完善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3、30、56條明確要求制定的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實施辦法、陸源污染物深海離岸排放排污口設置具體辦法和海洋可傾倒廢棄物名錄尚未出臺。防治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兩個條例均為10多年前制定,海洋傾廢管理條例為30多年前制定,難以適應當前管理實際需要。多個省市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部分條款與上位法或國家有關規定不一致,存在違法違規下放審批權等問題。各地普遍呼吁盡快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

    存在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還需進一步加強。一些地區和部門對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綠色發展理念沒有學深悟透,政績觀有偏差,重開發輕保護的觀念尚未得到根本扭轉,海洋環境保護主動性自覺性不高。

    二是法治意識淡薄,依法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存在差距。國務院相關職能部門協調配合不力,在執法監管中存在粗寬松軟問題。不少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存在法律責任落實不到位、審批放水、執法不嚴和行政不作為等問題。

    三是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長效機制不健全不完善。海洋環境保護成本內部化不夠,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機制建設存在碎片化、分散化、部門化現象,條塊分割、多頭管理、權責不一致等問題突出。

    四是海洋執法監管能力整體不強。海洋生態環境監管負荷重、難度大、專業性強、硬件要求高,現有監管隊伍難以有效支撐日益增加的精細化、專業化管理需求,部門間、地方間資源配置不均衡問題較為突出,越到基層監管能力越薄弱。

    四、意見和建議

    (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進一步加大依法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工作力度

    各地區各部門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始終做到“兩個維護”,堅決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決扛起生態文明建設的政治責任、領導責任和監管責任,以生態環境質量“只能更好、不能變壞”作為責任底線,以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作為主攻方向,層層傳導治理壓力,壓緊壓實治理責任。要牢固樹立和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按照保護優先、適度開發、陸海統籌、節約利用的原則,大力推進沿海地區產業結構轉型升級,不斷優化近岸海域空間布局,科學管控開發強度,著力培育綠色產業,推動高質量發展。要牢固樹立依法治海理念,建立健全最嚴格最嚴密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大力推動法律有效實施,推動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確保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三年見到實效,確保2020年近岸海域水質優良比例達到70%左右。

    (二)強化陸海統籌,全面整治入海污染源

    一是加強入海排污口監管。制定入海排污口備案管理辦法,規范入海排污口設置,強化事中事后監管。開展入海排污口全面溯源排查,加強直排海污染源建檔、清理等工作。

    二是強化流域環境和近岸海域污染綜合治理。堅持河海兼治原則,以近岸海域水質考核、總量控制等制度建設為抓手,以劣Ⅴ類入海河流為重點,加大城市和農業農村污染防治力度,強化入海河流綜合治理,確保2020年底前國控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Ⅴ類水體。

    三是加強海水養殖污染治理。加強海洋漁業環境治理,加快推進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和政府發布工作,全面清理整治非法和不符合分區管控要求的海水養殖項目。進一步加強海洋漁船“雙控”和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

    四是加強船舶港口和岸灘污染整治。嚴格執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做好船、港、城之間污染物轉移、處置設施銜接。加強海洋垃圾污染防治。運用科技手段強化船舶污染物排放監測監管,嚴厲打擊船舶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五是強化海洋工程污染防治和海洋傾廢管理。健全完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圍填海等海洋工程和海洋傾廢全過程監管體系,加快推進海上排污許可制度建設,進一步強化海洋工程環保設施、臨時性海洋傾廢區管理,嚴厲打擊非法盜采海砂行為。

    (三)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

    一是劃定并嚴守海洋生態保護紅線。嚴格執行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2020年底前,依法拆除清理占用紅線區的違規工程、設施和項目。

    二是實施最嚴格圍填海管控措施。嚴控新增圍填海造地,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圍填海項目審批;加快處理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引導符合產業政策的項目消化存量圍填海資源;從嚴公開處置一批典型案件,對涉案人員依法依紀嚴肅追責,發揮警示作用。

    三是嚴格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強化海岸帶保護和自然保護區建設。研究制定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規劃。實施濱海濕地分級保護和總量管控,分期分批發布重要濱海濕地名錄并落實到具體地塊,確保濱海濕地面積不減少、生態質量不退化。制定海洋生態保護修復技術指南,推進河口海灣和海岸帶綜合整治修復方案編制實施,加強海洋自然保護區能力建設,強化南海島礁及周邊海洋生態環境保護。

    (四)提高風險意識,嚴密防控海洋生態災害和突發事故

    開展全國海洋生態環境風險評估和區劃工作,建立海洋環境災害及重大突發事件風險排查和評估體系,構建風險信息庫,建立信息共享機制。2019年底前完成環渤海區域涉危化品等重點企業突發環境事件和海上溢油污染近岸海域風險評估以及環境應急預案備案工作。在海洋生態災害高發海域、重點海水浴場、濱海旅游區等區域,加強海洋赤潮、綠潮等生態災害和突發污染事件早期預警監測和應急監測。持續深入推進各級海洋環境災害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加大專項保障資金投入力度,建立海洋應急立體監視監測體系,強化專業應急隊伍和裝備配置。

    (五)全面深化改革,提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治理能力

    一是深化海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推動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制度。加快建立健全灣長制,完善海洋生態文明績效評價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將近岸海域水質考核納入黨政領導干部綜合考評體系。

    二是統籌優化海洋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機制。推進中央和地方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建立健全軍地和多部門協調聯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機制。強化海洋生態損害司法鑒定機構、標準及人員管理等機制建設。推進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數據信息匯交、集成分析和共享。

    三是提升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監管能力。加快按海域設置監管機構,按機構改革要求和管理職責需求合理配置監管監測力量。完善海陸一體化生態環境綜合監測監管體系,加大船舶、港口等基礎設施建設硬實力投入。

    四是強化科技支撐。建設渤海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研究平臺,加強陸海統籌污染防治、濱海濕地生態保護修復、近海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等理論和技術方法研究。推廣成熟先進污染治理和近岸海域生態修復適用技術。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智能化等科技手段提升海洋生態環境監管技術水平。

    (六)建設法治海洋,完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堅持用最嚴格最嚴密的法律制度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盡快啟動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改程序,做好與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的銜接,細化充實重點海域聯防聯控等法律制度,強化陸源排放、海水養殖、船舶等污染防治措施,明確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企業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懲處力度。按照法律規定及時制定出臺配套法規,及時修改不適應現行管理要求的海洋傾廢管理條例、防治陸源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加快修訂和完善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入海排放標準。鼓勵有立法權的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結合本地實際細化上位法規定,制修訂海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及時清理與上位法不相符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同志們,呵護好綠水青山、藍天白云、碧海銀灘,是我們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期盼的必由之路,容不得半點遲疑和動搖。我們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綠色發展理念,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堅定不移,久久為功,依法推動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為加快建設海洋強國、建設美麗中國作出貢獻。

    以上報告,請審議。